邯工通字〔2025〕17号
邯郸市总工会
关于开展第十九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
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对口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深化工会会员互助互济活动,增强工会会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工会系统中开展第十九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旨在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从而缓解职工因患病住院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或因病致贫的问题,使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整体得到提高,实实在在地为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构筑起一道抵御疾病风险的有效保障线。
二、时间安排
本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25年10月30日至11月16日)。下发文件部署,分解目标任务,搞好宣传培训,动员广大工会会员积极参加活动。
第二阶段:互助金收缴阶段(2025年11月17日至12月31日)。做好互助金收缴、登记造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级大病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阶段:运行阶段(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级工会依据相关业务要求和流程,及时指导和帮助申请救助的患病会员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注重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各项监督,积极稳步推进,确保活动审批救助工作规范到位。
三、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动员组织民营企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人员参加,注重拓展新就业形态和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巩固提高覆盖面和参与率,努力吸引、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到活动中来。
2.突出工作重点。在确保原有参加对象范围不减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力量资源,改进方法手段,做到应纳尽纳。充分利用工会服务阵地扩大宣传,做好互助保障政策的培训讲解、宣传资料的发放等,提高活动的知晓率。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及时、主动向同级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争取企业行政在经费上的支持。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传媒广告、宣传栏、编印宣传单、知识问答小册子等形式以及网媒、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广泛深入宣传活动的意义、效果、典型案例等,帮助会员算好经济账,消除思想疑虑。要大力宣传“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宗旨,激发职工的互助友爱精神。
4.加强督导推进。各级工会要将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年度工会重点工作之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市总工会将通过召开动员会、推进会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适时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发动不到位的单位将采取“一函两书”、重点调度督导等方式积极推进。
附件:邯郸市第十九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邯郸市总工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1:
邯郸市第十九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市职工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履行服务职能、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一项群众性互济互助活动。为了推动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互助活动的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病有所医。
第三条 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工会组织动员和会员自愿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以收定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邯郸市工会会员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细则。领导小组下设办事处,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业务工作。
医疗互助活动接受工会纪检、审计及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对口单位工会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代办站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工作,接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基层工会的代办站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会员救助申报、初审及资料复核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各级工会组织中的在册工会会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后,由单位工会统一向上级工会组织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会员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一种。
第八条 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统一参加应纳尽纳,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
第九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单位应完成以下操作:
1.提供能够反映本单位当年度12月31日在册工会会员人数的有关报表和劳资证明,由各代办站审核。
2.在大病医疗互助线上服务平台互助金缴纳模块下载《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模板,按要求填写后导入系统,各级审核通过后生成并下载《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单位申请表》和《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单位汇总表》。
第四章 互助期限
第十条 当年从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年为一期,中途不接受新会员参加。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首次参加活动执行60天免责期,即首次参加活动的工会会员,自当年医疗互助活动期开始之日到60日内发生的救助责任范围内事件,不予给付救助金。
第十二条 当期互助活动期满后,连续参加下一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应自当期医疗互助活动期满之日前30日内交纳互助金,不再设免责期。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助金的来源:
1.工会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互助金的利息;
5.其它收入。
第十四条 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基层单位收取职工个人互助金时,应下载填报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表一),将上缴互助金银行结算凭证及表一打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县(市、区)总工会、市各对口单位工会,负责汇总本地本单位参加活动人员名册,将上缴互助金银行结算凭证及汇总人员名册作为记账凭证;市级大病医疗互助办事处收到互助金,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凭银行结算凭证记账,留存参加医疗互助人员名册电子版作为依据。各级收缴互助金时全部通过银行结算办理,不允许经个人账户进行收缴转账。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无论是否发生约定的救助责任事件,均不再退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采取全市统筹、市级审批调控,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参加本活动的工会会员本人在首期活动正式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下列11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的,经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凭住院收费收据(商业保险除外)为依据,经市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按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自费部分(实际住院费用减去医保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助支付合计报销总额)的60%比例给付医疗救助金,当期救助金限额最高3万元。首次确诊后在责任期内只受理一次住院费用救助,经转院并无间断可合并计算。
当期再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11种重大疾病范围内其他疾病的,不再给付其医疗救助金。
一个病种只给予一次救助,以后不再受理此病种救助。
会员本人享受11种救助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规律性透析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0.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1.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给付:夫妻双方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交费满一年以上的,从第2年开始,如夫妻双方在之前的所有责任期内从未享受过医疗补助金,其未成年子女患以下9种疾病的,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并且住院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凭住院收费收据结算单),对患病子女一次性给付10000元医疗救助金。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对患病子女一次性给付5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会员患病子女享受医疗救助金后,其患病子女的医疗救助责任终止,其患病子女今后不再享受本活动的任何医疗补助金。
会员多名子女在同一期患病的,只能一名子女享受医疗救助金;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期患病的不能同时享受医疗救助金。
会员子女享受9种救助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规律性透析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8.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第十九条 结合全市上年度整体资金收支情况,实施专项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本人在活动期限内退休,互助活动责任继续有效。本期活动期满后不再接收参加会员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给付补助金责任。
1.会员本人及其子女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又未如实告知的。
2.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会员本人在当期活动正式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发生或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补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3.会员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4.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会员有欺诈、作弊行为。
5.外伤、工伤、猝死、意外伤害和不能提供相关病种诊断依据及有效材料的。
6.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因病住院并首次确诊属于规定病种自出院日期的次日零时起,2年内未提出给付医疗补助金申请。
7.会员本人患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下;会员子女患病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下。
8.违规接受非在职在册人员参加医疗互助的。
9.住院费用全自费的。
第二十二条 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会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医疗救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医疗救助金,且不退还其交纳的互助金。工会会员本人今后不得再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类医疗互助活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救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生约定的救助责任事件后,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或所在单位代办员均可登录工会会员大病医疗互助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线上提交救助申请后应向本级医疗互助活动的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复印件;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及医保结算单原件;
3.工资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
4.其他医疗互助活动办事机构认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办事处按程序审批后拨付救助金,各单位工会将复核后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及时交至市级办事处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安全有序运行,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政策变化及当期收支情况调整下一个互助期的交费和救助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在邯郸市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如果新工作单位参加了医疗互助活动,活动责任继续有效,当期活动期满后,可在新单位继续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如果新单位未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当期活动责任继续有效,可由原工作单位继续受理有关手续,当期活动期满后不再接受其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与职工在活动期内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通过原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