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学校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学校党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第二条 建立完善协商制度,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共谋学校发展。
第三条 组织教职工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第四条 积极了解和关注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律、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新会员的接受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 协助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学校党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教职工工作。
第八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第九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二条 校工会委员,在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三条 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委员八名,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四条 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和其他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提升个人素质。
3、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一条 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倾听教职工的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要认真讨论,加以落实。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条 校工会对贯彻上级工会工作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校工会要大力支持学校党政工作,维护学校党政的权威,积极向党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五条 在学校党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建议,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第一条 经费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事业单位向工会拨付的经费以及建会筹备金。
第二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条 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 工会主席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第二条 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落实决议,服从安排,当好党委的助手和参谋。
第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四条 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完成校党政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